宜蘭縣發展遲緩兒童服務概況

  何立博     95.05.27

宜蘭縣早期療育資源概況      書籤:宜蘭縣內早期療育資源評估宜蘭縣通報轉介中心暨個案管理中心考量

通報相關法規宜蘭94年度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阿寶早期療育相關服務

壹、前言

    依據內政部(2005)統計,全國身心障礙者共有925,114人。0~5歲有10,301人,6~11歲卻有23,767人,12~17歲更高達27,472。若是從先天的智能障礙者來看,0~5歲有1,538位,6~11歲卻有8,096位,12~17歲則繼續升高至11,745位。從以上數據可以了解,要等到年齡愈大,發現率才愈高。國內目前說要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確實還有很大的空間。再從宜蘭縣在今年九月底共有24,172位身心障礙者,其中0~5歲佔有243位,6~11歲有466位,12~17歲則有645位,一樣是有許多遲緩未能及早發現(相關數據詳見表一)。因此宜蘭縣若能夠加強推動早期療育,至少有四百位的兒童,可以提早接受療育服務。

表一,0~17歲分組身心障礙者人數(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2005)

區域

類別 

 總人數

 0~5(比例)

 6~11(比例)

 12~17(比例)

全國

 

 總人口

  22,752,547

  1,461,450

6.42%

  1,852,487

8.14%

  1,941,643

8.53%

 身心障礙者

    925,114

    10,301

1.11%

     23,767

2.57%

    27,472

2.97%

 智能障礙者

     83,375

     1,538

1.84%

     8,096

9.71%

   11,745

14.09%

宜蘭縣

 總人口

   461,500

28,707

6.22%

     37,541

8.13%

    40,504

8.78%

 身心障礙者

    24,172

      243

1.01%

       466

1.93%

       645

2.67%

 

 

 

 

 

貳、宜蘭縣內早期療育資源評估                                           返回書籤選單

一、現有概況:

()、一般土地人口背景:

宜蘭縣土地面積為2,144平方公里,佔全國總土地5.9%,共139,196戶人家,每戶平均3.3人,總人口數為462,313人,佔全國總人口數2%。地區有12個鄉鎮數包含237個村里,每平方公里之人口密度為216人。年出生人數約四千五百人,總人口數每年約減少一千人(92年度出生4,701人、減少822人。92.10~93.09:出生4,451人,減少1,093人),(宜蘭縣民政局報表1221-00-01-2,2004)。由人口數與密度來看,較相似於南投縣(538,965人,密度131人)、苗栗縣(560,497人,密度308人)、新竹縣(462,718人,密度324人)與嘉義縣(568,501人,密度294人) (內政部戶政司,2004)。

()、身心障礙兒童背景:

    以2004年6月內政部戶政司的資料來看,宜蘭縣0~5歲人數為30,885人,其中0~2歲為14,045人,3~5歲為16,840人,6~11歲為39,577人。對照內政部社會司的2004年6月份的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領有手冊者),0~2歲47人,3~5歲131人,6~11歲443人,可以算出發現率分別為.335%、.778%、1.119%。

()、學前特教托育:

    從2004年10月宜蘭縣教育局與社會局網路公佈計算,縣內有133立案幼托園所(含南澳鄉*4、宜蘭市*30、頭城鄉*12、礁溪鄉*8、狀圍鄉*5、員山鄉*9、羅東鎮*24、三星鄉*5、大同鄉*4、五結鄉*7、冬山鄉*10、蘇澳鄉*14、南澳鄉*1),可收容人數共17,487人,佔。其中包含9個學前特教班,收容發展遲緩兒童人數78人。93年實收人數為幼稚園3,616人(教育部,2004)、公立托兒所5,418人、私立托兒所4,372人(宜縣社會局,2004)共13,456人,佔0~5歲總人數之43.57%。92年底發展遲緩兒童人數為222(衛生局)/331(社會局)人。另以宜蘭縣92學年度特殊教育概況暨統計年報(2004)來看,93年6月宜蘭學前特教人數共216人(內政部資料身心障礙0~5歲兒童人數為178人),55人安置於公幼學前班(集中式37人、聽語資源班3人、普通班15人),41人於公托(普通班)、26人於私幼(2人聽語巡迴輔導班、24人普通班)、94人於私托(3人聽語巡迴輔導班、66人普通班、25人集中式)。由以上可算出在宜蘭學前托育中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率為1.605%(以教育局發現人數216/有接受學前托育之人數13,456計算)。

()、相關社福機構:

宜蘭縣目前早療通報轉介中心委託伊甸基金會三個個管員執行,除學前特教班之外,另有聖嘉民啟智中心於冬山鄉的早療班和宜蘭市社福大樓的天使早療班,與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宜蘭聽語中心巡迴班。阿寶教育基金會及微龍教育基金會則於民國93年設立加入,提供巡迴輔導團隊、早期療育相關服務。94年微龍服務頭城、礁溪、壯圍和宜蘭市的托兒所,阿寶則服務大同、羅東、冬山、三星、蘇澳、員山、五結、南澳的托兒所和本縣所有的幼稚園。

()、相關醫療機構:

相關醫療機構有聖母醫院兒童心智科、博愛醫院兒童心智科提供發展遲緩鑑定,以及提供復健之醫院和診所:聖母醫院復健科、博愛醫院復健科、員山榮民醫院復健科、宜蘭醫院復健科、鄭裕楠復健科診所、陳思衡復健科診所、加上三個輔具中心:博愛醫院輔具中心、特教資源中心、宜蘭縣綜合輔具中心

()、宜蘭早期療育概況分析比較:

1. 發現率:

以宜蘭縣來看,從0~2歲組的發現率.335%3~5歲的發現率.778%遞增到6~11歲組的發現率1.119%,假設從每年出生的幼兒遲緩發生率一致,0歲到11歲的中途致障數量極低的話,各組身心障礙者的發生率也應當約略一致。會發生達到三倍的差異,可能有二種原因:

(1) 未能早期發現:

目前0~2歲主要由衛生單位篩檢發展遲緩,以身心障礙者人數推估,發現率僅有.335%。但是特別的是92.01~92.12衛生局篩檢0~34394人,篩檢異常通報數66人,發現率高達1.50%,以此推算全縣0~314045人的1.50%,光0~3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就應有210人,顯示尚有努力篩檢的空間。到了3~5歲,有44%的幼兒進入幼托園所,而發現更多的發展遲緩兒童,發現率提昇一倍到.778%。直到6歲多數進入小學就讀後,發現率(1.119%)才與國高中組(1.355%)出現緩和接近。所以宜蘭地區實際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生率可以推估為1.355%(國高中組發現率)~1.605%(現有托育發現率),人數推估為419~496人,得知至少尚有現在一倍(200)0~6歲發展遲緩兒童尚未被發現。 

(2) 未能早期療育:

除了未能早期發現之外,從發現率的差異,也可解釋為宜蘭縣內的發展遲緩兒童,多數只是待在一般幼托園所或是家中,未能接受早期療育,導致發展落後的兒童愈來愈多,而增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兒童之人數。

若和其他人口、密度相近的南投縣、苗栗縣、新竹縣、嘉義縣五縣市比較,則宜蘭縣明顯落後南投縣、苗栗縣、嘉義縣,顯示尚有相當進步的空間。

2. 療育服務:

對於目前一百多位於幼托園所已經通報以及其他二百位尚未被通報出來的發展遲緩幼兒,宜蘭縣內過去少有有團體關注。以縣內目前特教班與早期療育機構,也勢必無法供應全部發展遲緩兒童的安置,仍然需要多數安置於一般園所。部分家長也反映,找不到園所願意接受發展遲緩兒童,雖然有部分幼托園所願意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但是多未能提供適當之療育,僅止於生活照顧,明顯急需融合教育的相關服務,以免耽誤了早期療育的機會。

二、宜蘭縣內早期療育推展困境:

()、政府社會福利經費不足:以都市的早期療育而言,一位個案管理社工服務量為40位個案。但目前縣內約三百位個案,僅由三位個案管理員執行(含通報轉介),人數比例不足且訪視的地區距離加大,明顯嚴重影響服務深度。

(二)、缺乏社區資源:縣內資源分配以宜蘭市和羅東鎮為主,其他地區缺乏療育資源,加上交通不便利,不像都市地區有密集捷運、公車,導致案家使用資源的意願降低。

(三)、缺乏在地專業人員:縣內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學前特教老師招募不易,政府補助款也無法提供真正專業人員的市場薪資,投入早期療育領域的專業人員缺乏,未能滿足在地需求。

(四)、早期療育宣導不足:許多家長、幼托園所、衛生所等對於早期療育的概念不足,導致許多兒童未能早期發現,都等到進入小學才被通報,耽誤了黃金療育期。尤其部分家長不像都市的家長主動積極,又缺乏社工人員的長期努力建立關係,所以根本不願意被通報。

(五)、幼托園所教師訓練不足:縣內的訓練不像都市地區有密集的訓練資源,訓練辦理地點也都集中在固定區域,因此偏遠地區的教師,參加訓練的機會也相對減少。

(六)、療育機構缺乏選擇:由於市場有限,機構不像都市地區到處林立,讓家長缺乏選擇優良資源的機會。部分家長也由於找不到可以信任的資源,所以反而每家資源都去使用,造成資源的浪費。

(七)、缺乏提供感覺統合的場所:縣內雖然幅員廣大,但是公園數量反而不如都市地區,加上多雨的地區特性,沒有足夠室內肢體活動的大型感統場所,使兒童能夠活動的空間有限,影響感覺統合的發展學習。

 

參、宜蘭縣通報轉介中心暨個案管理中心考量                                                              返回書籤選單

 

一、分配

1.      通報與個案管理中心合併:案主中心導向(可外加綜合通報專線)

2.      個案管理委外:權益爭取→通報一併委外(依照專業標準派案)

3.      分區委託:社區化服務/資源連結、市場機制

 

二、運作

1.      零拒絕接案:個案最佳利益>保密

2.      明定開案、結案標準

3.      依據社工師法來判斷是否開案服務,而非醫療檢定(依據社工師法第13)

社工師法第   13    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行為、社會關係、婚姻、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分配與轉介。

  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業務。

三、管理

1.      開案分為A/B/C/F四級(IFSP),以累計服務*級數來計算SWR的工作量。

2.      加強個案管理員和督導的資格,透過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個案研討、團隊會議來加強品質管控。

 

四、通報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返回書籤選單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第    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   22 條

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第   23 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肆、宜蘭94年度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資料來源:伊甸基金會)                             返回書籤選單

 

通報人數:300/年,1439人次

通報量概況

9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總計

人數

29

20

9

44

31

17

18

27

25

26

27

27

300

鄉鎮分布

鄉鎮

頭城

礁溪

宜蘭

壯圍

羅東

五結

冬山

三星

員山

蘇澳

南澳

大同

人數

21

22

39

17

34

13

26

13

32

30

51

2

三、性別、年齡別分析

年齡

0-3

3-6

6歲以上

合計

男生

19(6.33)

130(43.34)

42(14.00)

191(63.67)

女生

20(6.67)

70(23.33)

19(6.33)

109(36.33)

合計

39(13.00)

200(66.67)

61(20.33)

300(100)

五、檔案狀態分析

項度

諮詢檔

諮詢追蹤

個管服務

諮詢轉追蹤

追蹤轉諮詢

追蹤轉個管

結案

人數

102

34.00﹪)

134

44.67﹪)

27

9.00﹪)

3

1.00﹪)

8

2.67﹪)

16

5.33﹪)

10

3.33﹪)

六、通報源分析

通報源

家長
親屬

幼托
園所

伊甸
基金會

社福
機構

社會局

外縣市

醫院

衛生所

學前特

聯評
中心

合計

人數

17
(5.67
)

8
(2.67
)

53
(17.67
)

33
(11.00
)

10
(3.33
)

3
(1.00
)

3
(1.00
)

7
(2.33
)

3
(1.00
)

163
(54.33
)

300
(100
)

 

個案管理人數:122(IFSP67/)。面訪次數各月平均,每個月約45.92次。

94年度個管數一覽表:

    

第一季
(1-3)

第二季
(4-6)

第三季
(7-9)

第四季
(10-12)

總計

新開案數

1

2

10

32

45

結案數

10

6

2

14

32

當季總案數

68

74

82

90

 

累積服務個案數

78

80

90

122

 

94年度面訪次數:

項度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